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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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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100问

发布时间:2024-01-08

一、行业自律适用范围?

答:从事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经纪机构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三、经纪机构备案去哪里办理?

答: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路南路北为南湖会展中心;高新区为唐山市建设北路冀东新闻中心副楼二层房产交易窗口 ;开平为开平区南环道8号住建局214房间;古冶为古冶区京华街道胜利道森林公园管理处104房间;丰润为丰润区幸福道19号房产登记分中心;丰南为丰南区瑞景街18号金融中心二楼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曹妃甸为曹妃甸新城房产交易物业工程审批大厅1号窗口(曹妃甸区通海路以东海语昕居小区西门南侧);乐亭为乐亭县金融街53号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6室;滦南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39号不动产登记中心311房间;滦州为滦州市惠民西道2号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工程项目窗口;迁西为迁西县凤凰西街四号住建局116室;遵化为遵化市北火车站东方广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院四楼房地产管理处办公室;为汉沽管理区光明路与梧桐道交口,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四、经纪机构备案办理时间?

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6月1日-8月31日)8:30-12:00,14:30-17:30;冬季(9月1日-5月31日)8:30-12:00,13:00-17:00

五、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六、经纪机构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答: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劳动合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格备案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七、未取得经纪机构备案开展业务,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未取得经纪机构备案开展业务可能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确保合法、规范地开展业务。根据《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二)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三)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四)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五)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六)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

八、经纪机构变更或注销,经纪机构备案是否需要调整?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九、为什么要进行人员实名登记?

答:对房地产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既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从业主体执业行为的必要手段,也是提升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条之要求: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十、以我市为例,房地产行业哪些人员要进行实名登记?

答: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经纪机构备案,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加盟机构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从业人员。全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并挂牌上岗。

十一、未进行实名登记人员进行从业,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1.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及时办理行业实名登记,领取实名信息卡的;(扣除10-30分,遵循《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2/4/5条处理)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实名信息卡、转借、骗取、出租、伪造、买卖或冒用他人信息卡的;(扣除10-30分,遵循《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2/4/5条处理)

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扣除10-30分,遵循《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1/4条处理)

十二、以我市为例,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答:根据《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关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的通知》实名信息卡由市房中协统一制作,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制作、统一从业编号,每人一卡一号。因此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领取了《唐山市实名信息卡》的人员,就证明相应人员已经成功办理了实名登记。

十三、如何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考试?

答:第一步:登录个人账号—— 个人中心——考试培训——考试报名——缴费,根据自己的准备情况,安排时间。

十四、实名信息卡过期、丢失、换了公司如何办理?

答:需向秘书处提交实名信息工作证明(需写明办理事由)、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明,协会官网进行公示,补办。

十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实名信息卡、转借、骗取、出租、伪造、买卖或冒用他人信息卡的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行业工作牌、转借、骗取、出租、伪造、买卖或冒用他人证牌的;(扣除10-30分,遵循《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2/4/5条处理)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扣除10-30分,遵循《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2/4/5条处理)

十六、星级评定适用范围?

答:凡在唐山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适用本标准。

十七、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星级级别共几级?

答: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星级在哪展示?

答:星级机构的评定结果通过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官     方网站公布。

十九、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的星级周期是多久?

答: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其中星级人员、机构的星级周期与该机构会员周期一致。

二十、星级机构哪些情况会被吊销?

答:星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星级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随意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3.被本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二十一、什么是行业黑名单?

答: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一些不诚信、不专业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这些黑名单通常会列明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或人员的名称、地址、原因等详细信息,以便消费者进行查询和监督。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并在唐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

二十二、成为行业黑名单人员或机构,为什么不能再继续从业?

答:被行业禁业黑名单曝光人员或机构,禁止任何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代理机构、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机构、房地产金融服务机构与其进行合作、聘用、服务等事项(因为中介机构及人员90%的业务行为都会放在一手楼盘、社区和互联网上),否则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令停业整顿、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停止网签、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进入行业黑名单,多久可以重新执业?

答:根据《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执行标准》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黑名单期限为3-6个月、6-12个月、1-3年、3年-永久,进入行业黑名单后,重新执业的时间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是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身的改进,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后重新申请执业。但是,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是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或者满足更多的条件才能重新申请执业。

二十四、进入行业黑名单处罚有异议,如何申诉?

答:机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秘书处可做出撤回决定,并对实施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二十五、什么条件可以加入协会?

答:加入协会的条件是:

(1)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应为唐山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十六、如何加入协会 

答: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2名以上会员背书;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①.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4)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5)由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二十七、会费标准是什么

答:会费标准是:

(1)会员每单位每年500元人民币;

(2)理事每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

(3)副会长每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

(4)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人民币。

二十八、如何加入协会自律检查委 、自律评审委

答:一、入选资格:

(1)渴望行业自律规范,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

(2)自愿加入本协会“自律检查委”、“自律评审委”;

(3)协会会员单位人员且为行业相关优秀人员;

二、入选的程序:

(1)提交申请表;

(2)经2名及以上会员背书;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4)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5)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相关证件,并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二十九、检查委检查时应出示什么证件(式样)

三十、协会监管流程图

三十一、协会监管流程说明

答: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被投诉或举报到协会秘书处或被“自律检查委”巡查发现,“自律检查委”要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如若事件事实不清楚、证据链不完整,则被判定为无效;如若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被处理人对该行为认可,则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并结案;如若被处理人对处理结果不认可,可缴纳评审费,上诉至“自律评审委”。评审结果被处理人无过错行为,退还费用,事件撤销;评审结果被处理人存在过错行为,评审费用不予退还。如被处理人仍对“自律评审委”的评判不认可,被处理人需缴纳费用进行“评审委二审”,如二审结果被处理人无过错,退还费用,事件撤销;二审结果被处理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评判结案,费用不予退还。秘书处出具违规结案通知,在行业行为规范管理系统扣分公示处罚,行为规范分归零的人员或机构纳入行业黑名单,吊销从业实名信息登记卡或撤销机构备案,禁止从业经营,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主管单位行政处罚。

三十二、自律检查委的主要职责

答:(一)向全体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二)对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协会秘书处受理的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被处理人不认可,可向协会“自律评审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五)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三、“自律评审委”权利与职责

答:(一)受理行业投诉及行业内部纠纷事件进行评审,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评审处理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

(二)被处理人对“自律检查委”处罚有异议的事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评审处理决定;如被处理人对“评审委”评审处理决定结果不认可,可申请“评审委二审”,确定最终评审处理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

(三)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四、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怎么处理?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六、违规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或赚取差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三十七、擅自代收、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交易资金?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八、以引诱、欺诈、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承诺返佣等非法手段承揽经纪业务?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九、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办件预约号码或规避限购监管?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十、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十一、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委托人委托出租/出售或未按要求发布房源信息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十三、未按规定协助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答: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中介出售顾客个人信息是否违法?

答:违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四十五、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答:买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六、捏造散布涨价或降价信息等不良言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抹黑行业形象,扰乱市场造成恐慌,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十七、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或违规违法信息的?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十八、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选用的合同和协议内容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或条款模糊,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五十、聘用、指派未登记到本机构或在禁聘期内的人员,从事本机构经纪业务的?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五十一、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机构从事房地产销售服务活动的?

答:违反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有以上行为者,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

答:违反了《民法典》第二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民法典》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十三、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为促成交易,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或承诺?

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十四、在从业过程中将知悉的个人信息或商业信息泄露或披露?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五十五、交易流程过程中,不签署“带看确认单”,“确认委托书” 合同保管、收条等未保管5年以上,未依法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五十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机构印章或无经办销售服务人员签名的?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文明礼仪行为,辱骂、恐吓威胁、骚扰、污蔑、诋毁、诽谤等行为,造成客户投诉?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三十一条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十九、损害客户物品、对客户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六十、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

答: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提供关联服务时,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金融等关联服务的?

答: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六十二、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等违规经纪活动的,协助客户、业主造假或代业主签字行为?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第六条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六十三、伪造、篡改公章、合同、票据等行为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协会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工作或威胁、恐吓、辱骂工作人员的;与同行或客户发生辱骂、打架、斗殴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带来社会恶劣影响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六十五、不坚持依法经营,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答: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侵占罪立案量刑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七、 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