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范性文件

行业禁业黑名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唐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行为规范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房〔2016〕16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唐山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行业不良行为,是指适用对象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会依照本办法对适用对象的“行业禁业黑名单”行为给予管理。

第二章 “行业禁业黑名单”行为范围

第五条 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

1.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

2.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严重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捏造散布涨价或降价信息等不良言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抹黑行业形象,扰乱市场造成恐慌;

4.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的;

5.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6.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非法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8.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中介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9.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

10.伪造中介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

11.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

12.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

1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行为规范管理决定的;

15.骗取、出租、出借网签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1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房屋信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8.发布虚假广告,误导购房人,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

19.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拒不改正的;

20.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以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的;

21.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半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2.受到购房者投诉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程序核实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

1.纵容或知道而未制止下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

2.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攻讦同业,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捏造散布涨价或降价信息等不良言论,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抹黑行业形象,扰乱市场造成恐慌;

4.下辖人员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纵容下辖人员打击、报复举报客户,经自律专业委员会审议认定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

5.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做出的行为规范管理决定的;

6.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分支机构星级的;

7.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中介关联服务提供便利的;

8.聘用被列入行业“行业禁业黑名单”内人员且拒不整改的;

9.被主管部门评定失信的;

10.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行业禁业黑名单”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业禁业黑名单”认定主体)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由所属机构认定并自行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举报至协会秘书处的,由秘书处认定并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

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由秘书处认定并将其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

第八条 (送达)

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条(异议申诉)

适用对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其后不再受理。

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秘书处可做出撤回决定,并对实施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第十条(信息公示)

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其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之日起由协会秘书处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的,由秘书处裁定公示时长。

公示期满后,相应“行业禁业黑名单”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的经纪机构,自其被列入“行业禁业黑名单”之日,由秘书处吊销其会员资格,禁业期限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予受理其会员申请。

禁业期限内的人员或机构,禁止任何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代理机构、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机构、房地产金融服务机构与其进行合作、聘用、服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关联处罚)

与禁业期限内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合作、聘用、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令停业整顿、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停止网签、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