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范性文件

风险警示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和保障唐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职业尊严,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民法典》,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客户。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警示客户名单”,是指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不定时上传、更新对其所服务的客户的不诚信行为予以通报预警,并仅供行业内部参考的信息。通过建立、更新“风险警示客户名单”,方便为有不诚信记录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及时做好风险管控,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正当权益。

本办法所称“跳单”,是指交易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签署委托合同或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并促使交易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交易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义务,跳过中介而自行成交的行为。

第二章 被列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的行为范围

第四条 客户存在下列行为或者情形的,可由提供服务的会员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

1.为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恶意跳单的;

2.辱骂、殴打、恶意胁迫从业人员的;

3.非中介方过错或违约行为,恶意拖欠佣金的;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且有损害会员权益的行为;

5.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者个人,且有损害会员权益的行为;

6.其他严重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风险警示客户名单”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风险警示客户名单”认定主体)

认定风险警示客户,经纪机构提交认定材料(书面、视频文件,司法判定结果等相关材料)至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

第六条(异议申诉)

客户可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核查其是否被列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如有异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异议成立的,协会有权直接将该客户移出“风险警示客户名单”。如因此给该客户造成损失的,由将该客户纳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的主体承担责任。

第七条(信息查询)

单位会员登录我会系统后可查看“风险警示客户名单”全部信息;

第四章 责任

第八条 各会员对其认定并发布的“风险警示客户名单”内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会员不得以将客户列入“风险警示客户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风险警示客户名单”内信息仅在我会系统内面向会员提供查询。协会仅提供信息查询平台。

各会员可登陆我会系统查询“风险警示客户名单”信息,作为本会会员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及关联服务时的参考信息,但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散布该名单内信息,否则相关法律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