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执行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9

为引导我市从事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执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为规范管理方式主要有扣除行为规范分及以下惩治手段:

(一)口头警告,约谈;

(二)严重警告,责令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公示;

(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行为规范档案;

(六)报送行业行为规范平台、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实行联合行为规范管理处罚;

(七)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证作废处理,取消会员资格;吊销机构备案证及从业人员信息卡及暂停从业人员平台使用资格。

(八)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建议不予参加资格证考试或取消登记,收回职业资格证书;

(九)责令停业整顿,纳入行业黑名单,期限为3-6个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停止网签等处罚;

(十)责令停业整顿,纳入行业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停止网签等处罚;

(十一)责令停业整顿,纳入行业黑名单,期限为1-3年,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停止网签等处罚;

(十二)责令停业整顿,纳入行业黑名单,期限为3年-永久,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停止网签等处罚;

(十三)向住建局建议取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资格证书;

(十四)上报、扭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秘书处在收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如有异议,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经秘书处调查后,提交自律检查委审议,审议认为申诉属实的,则不作行为规范管理处罚;审议认为申诉不属实的,则实施行为规范管理处罚。

被处理人逾期不申诉的,则视为其放弃申诉,由秘书处和自律检查委、自律评审委按程序实施行为规范管理处罚。

三、如有以下情形,秘书处可不予受理: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被法院判定违法违规的;

(二)已向协会提出过申诉,但申诉失败的;

(三)被处理人在开展举报调查过程中,因出现不配合调查或放弃申诉等情形,而导致被实施行为规范管理处罚的。

四、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本规则的执行,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况时,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举报。

五、本规则的修订,经协会秘书处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六、本规则由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