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范性文件

自律检查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检查委”),是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指派检查行业规范的团体。

第二条 自律检查委根据本规则,开展相关议事工作。

第三条  检查对象: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策划、房地产租赁、租赁企业、房地产互联网服务、房地产金融服务等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相关的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自律检查委的主要职责:

(一)向全体检查对象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二)对检查对象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协会秘书处受理的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检查对象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被处理人不认可,可向协会秘书处提起评审诉求,要求“自律评审委”评审。

(五)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自律检查委设主任、副主任、组长、委员。

 自律检查委成员的产生由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审议决定。自律检查委由唐山市各个区域选拔。

自律检查委成员每届任期为六个月,任期届满后应重新选出主任、副主任及组长。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

自律检查委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领导自律检查委的工作;

(二)制定自律检查委的工作计划,协调自律检查委与自律评委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自律检查委会议;

(四)上报秘书处相关工作及事件;

(五)主持重大疑难事件的研讨;

(六)在主任因客观原因无法主持工作时,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工作。

 自律检查委副主任及组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主任及时、高效地完成自律检查委的工作;

(二)在自律检查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的工作职责。

 自律检查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自律检查委的会议;

(二)按时完成自律检查委分派的工作任务;

(三)公正廉洁,维护自律检查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向自律检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 自律检查委成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秘书处有权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自律检查委委员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十二 本规则由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