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范性文件

自律评审委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自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评审委”),是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指派的行使评审、评定等工作的团体。

第二条 自律评审委根据本规则,开展相关议事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律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行业投诉及行业内部纠纷事件进行评审,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评审处理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

(二)被处理人对“自律检查委”处罚有异议的事件,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评审处理决定;如被处理人对“评审委”评审处理决定结果不认可,可申请“评审委二审”,确定最终评审处理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

(三)行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自律评审委设主任、副主任、组长、委员。

 自律评审委的产生由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审议决定。自律评审委由唐山市各个区域选拔。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 自律评审委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领导自律评审委的工作;

(二)制定自律评审委的工作计划,协调自律评审委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自律评审委会议;

(四)听取自律检查委的意见,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事件的研讨;

(六)向秘书处报告工作;

(七)在主任因客观原因无法主持工作时,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工作。

 自律评审委副主任及组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主任及时、高效地完成自律评审委的工作;

(二)在自律评审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的工作职责。

自律评审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自律评审委的会议;

(二)享有自律评审委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自律评审委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自律评审委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自律评审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 自律评审委成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秘书处有权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中介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自律评审委成员情形的。

第五章 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由秘书处安排评审委,组建临时评审团对评审事件进行评议,评审团成员至少三人且为奇数,利害关系人员予以规避。

十二 自律评审委评审事项的处理决定书,临时评审团成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须得到临时评审团成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十三 自律评审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批后发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十四 本规则由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